定金與訂金的區別
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,但卻有本質區別。
“定金”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,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,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,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,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。簽合同時,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,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。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,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,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。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依照約定,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。
而“訂金”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,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,可視為“預付款”,當合同不能履行時,除不可抗力外,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。
定金不退,訂金則可退
另外經紀人又提出一個重點,要將合約內所寫的“訂金”改為“定金”,因為根據內地法規,定金不退,訂金則可退,真是魔鬼在細節里。
在香港定金和訂金有沒有分別則要問問律師才知道,但一般在收取客人預繳購貨金后,會發訂貨單據給客人,單子上多會有列明條款聲明預繳金是可退,還是不可退,而不是由“訂”或“定”作規范。